服务电话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原文见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以上《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及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验收、资产处理等后续工作。

二、省上将继续按原标准安排2016年全省蔬菜肉食直销店补贴资金,2017年起不再安排对蔬菜肉食直销店省级补贴。

三、鉴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省上今年暂不再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以奖代补的食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四、价格调节资金在稳价安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价格应急调节资金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相关要求。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努力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官网原文链接:http://www.gsdrc.gov.cn/content/2016-04-18/35182.html

附件一:

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颁布时间:2016-01-29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教育部、商务部、水利部、三峡办、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月29日